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轉知:有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居家檢疫、居家隔離之防疫補償期間計算方式,詳如說明。

發佈日期 : 2020-04-16

一、依據本府109年04月13日府社助字第1090347241號函辦理。

二、具國外旅遊史者應居家檢疫14日,其檢疫起始日(第0日)由離開疫情流行地區日期(旅遊史回溯)或入境日期起算;檢疫解除日為檢疫起始日次日起第15日,該日凌晨零時即為解除。其補償期間原則為入境日後1日至檢疫解除日前1日,舉例如下:

(一)檢疫起始日為離開疫情流行地區日期(旅遊史回溯):民眾109年2月1日從湖北離開,2月5日自日本回國入境,檢疫起始日為109年2月1日,解除日為109年2月16日,補償期間為109年2月6日至2月15日,共10日。

(二)檢疫起始日為入境日:民眾109年2月1日從湖北直飛台灣,入境日為109年2月1日,檢疫起始日為109年2月1日,解除日為109年2月16日,補償期間為109年2月2日至109年2月15日,共14日。

(三)另針對湖北返國回溯專案及補開通知單者,原則為109年1月26日(居家檢疫實施日)至檢疫解除日前1日。舉例而言,民眾109年1月21日自湖北直飛入境台灣,109年1月30日被通知須居家檢疫14日,檢疫起始日為109年1月21日,解除日為109年2月5日,補償期間為109年1月26日至109年2月4日,共10日。

(四)自歐洲、土耳其、埃及、杜拜(皆含轉機)返國回溯專案及補開通知單者,原則為通知單開立日至檢疫解除日前1日。例如民眾109年3月5日回國入境,檢疫起始日為109年3月5日,解除日為109年3月20日。民眾於3月18日通報鄉鎮市區公所,公所於同日補開通知單,補償期間為109年3月18日至109年3月19日,共2日。

(五)自美國、東亞、加拿大返國有症狀回溯專案及補開通知單者,原則為通知單開立日至檢疫解除日前1日。例如民眾109年3月13日回國入境,檢疫起始日為109年3月13日,解除日為109年3月28日。民眾於3月24日通報衛生局,衛生局於同日補開通知單,補償期間為109年3月24日至109年3月27日,共4日。

三、確定病例之接觸者應居家隔離14日,其隔離起始日(第1日)為經衛生主管機關「告知」應受隔離之日,隔離解除日為自「最近一次接觸日次日」起第15日,補償期間為隔離起始日至隔離解除日前1日。舉例民眾109年2月3日被告知應居家隔離,經疫調結果於109年2月1日與確定病例最近一次接觸,補償期間為2月3日至2月15日,共13日。

四、居家檢疫者倘為多次檢疫者,補償日數應予累加;居家隔離者倘為多次隔離者,補償日數應予累加,惟若隔離日重疊,則僅計列1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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